2021年,一名元配狀告丈夫與小三多次發生深夜通話私聊、街上甜蜜牽手等情事,嚴重侵害她的配偶權益,因此請求賠償80萬元。然而,經過一番法律攻防,法官在最後審理時卻已「法律已不再強調婚姻的制度性保障,不應承認配偶受另一方獨佔」,而否定了「配偶權」的存在,判決對方無罪,不必進行賠償。
判決書中如此寫道:
「法對於以婚姻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亦不再強調婚姻之制度性保障,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平等、自主之「個人」(性)自主決定權」
「在前述憲法典範變遷之脈絡下,自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
不過,有此一例判例,台灣民眾難道就真的沒辦法透過「配偶權」來討回屬於自己的正義,使出軌伴侶與小三接受法律制裁嗎?
在台灣法律中,並沒有明確規定或定義「配偶權」這一概念。因此,「配偶權」在法律上並不是一個正式的法律概念或權利。然而,台灣的民法與各項法律實務上確實對婚姻中的權利與義務有一定的規範,這些規範可以理解為夫妻在婚姻關係中應享有和履行的權利和義務。其中包括了:
而配偶權,在法院實務上的解釋其實就是闡述了配偶間的忠誠義務,若其中一方行為不誠實,外遇出軌,背叛另一方感情,進而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這名配偶與小三就屬侵害另一方的權利。
因此,前文所述的案例,即是透過《民法》195條中的規範提起告訴:
至於前文所述「侵害配偶權」不存在的法律見解,則是引用釋字791號(釋憲宣布通姦除罪化時發布)提到的:「憲法保障人民享有不受國家恣意干預的婚姻自由」、「婚姻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而婚姻美滿則仰賴雙方的努力與承諾」來反駁,認為憲法保障人的個體自由意志,不使法律干涉婚姻中的忠誠義務。因此出軌配偶的出軌行為受到憲法保障,而「配偶權」則消失了,判決受害正宮敗訴。
好在這番見僅屬於單一個案,並未成為審理的通則。最後在上訴時,審理法官推翻前一判決,使外遇配偶和小三判決相對應的金額,讓受害民眾的正義得到伸張。因此遇到外遇情事的受害民眾,仍然可以放心進行蒐證,讓法院還給受害者一個公道。
要舉證對方有侵害配偶權的事實,相對起「通姦罪」的舉證,相對簡單,你只要提出對方有明顯逾越朋友相處分際狀況的證據,多半能夠成立。不過這樣講還是有些模稜兩可,我們以下舉出一些一般民眾可以自行蒐證的證據,以做參考: